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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账号出租”沦为诈骗洗钱工具
时间:2026-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期,海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的典型环节。不法分子以小额利益为诱饵收购支付账户,广大群众需高度警惕,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




简要案情

2025年1月23日,被害人郭某报案称,其于2024年12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告弹窗添加QQ号,在“股票推荐交流”名义诱导下下载“大赢家”聊天工具,按客服要求先后通过银行转账6万元、现金支付130万元,共计被骗136万元。其中,6万元通过12笔转账流入犯罪嫌疑人杜某关联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

经查,2024年11月至12月,杜某经沈卫、微信昵称“神行”介绍,在微信昵称“沈浪”的组织下,以“亚马逊购物平台收款”为由,专门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办理了“成都常兴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随后,“沈浪”又带领杜某使用该对公账户在某支付有限公司开通快捷支付账号。杜某明知具有转账支付功能的快捷支付账号及配套对公账户禁止出租出售,仍为牟取4100元非法利益,将新办理的对公账户、快捷支付账号、U盾、公司营业执照等全套材料一并交予“沈浪”使用。该支付账号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单向流入资金超1032万元,其中已查实部分资金正是郭某某被电信诈骗案的涉案赃款,用于洗钱活动。2025年3月21日,杜某投案自首。

涉罪重点

杜某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核心要件明确:其一,主观“明知”清晰,其知晓支付账号及配套对公账户出租出售的违法性,仍为获利主动提供新办理的对公账户及关联支付账号;其二,客观上为诈骗提供关键支付结算帮助,其新办理的对公账户关联支付账号流水巨大,且直接接收了诈骗资金,成为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中转站”;其三,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其出售新办理的单位对公账户,且账户内流入资金远超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入罪门槛,社会危害性突出。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杜某因4100元小利身陷囹圄,被害人则损失百万财产,凸显两类风险需警惕。对普通群众而言,切勿轻信“出租出借账号赚快钱”的诱惑。银行账户、支付账号及配套U盾、营业执照等均受法律严格管控,非法出售出租不仅将被金融惩戒,更可能触犯刑法。若发现他人诱导买卖“两卡”或支付账号,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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