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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揭示帮信罪陷阱 切莫沦为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5-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衍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关联犯罪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撑,反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性质最复杂的犯罪类型。

揭示帮信罪陷阱

切莫沦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蔡某为提升信用卡额度,将其名下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交由网络陌生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4900元。后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案流水156万余元,关联12起诈骗案件,造成被害人损失59万余元。蔡某提供银行卡并放任他人操作,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日前海港区检察院对蔡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为了快速获利,在网上一陌生男子授意下注册了某某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已对其做出禁止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物品的提示,且明知该男子会利用这些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将其营业执照、银行U盾、开户手机卡等物品以人民币3000元出售给该陌生男子。后该银行账户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进账流水一百三十三余万元,出账流水一百三十一余万元,涉及多起诈骗案。经海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打击治理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关联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不少涉帮信等犯罪的人员往往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而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公众,“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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