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郝某在小区内发现自己常用来给汽车充电的位置被一辆丰田车占用,因无法联系到车主,郝某心生不满,对该车机盖、副驾驶侧前翼子板等多处部位采取手砸、脚踹等方法进行毁坏。经价格认定,受损轿车案发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068元。2025年6月21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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