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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明知赃物还收购 贪图小利吃大亏
时间:2025-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赃物还收购

贪图小利吃大亏

一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3期间,被告人李某青明知从董晓军、于青松(已判决)处所收空调零部件是某通讯基站公用通信设施维持恒温保障设备的情况下,为贪图小利,在二个月内先后十次进行收购,并将部分物品转手卖出,获差价利润400余元。其收购行为也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干扰。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隐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李某青明知收购的物品是赃物,却为了“贪便宜”低价收购赃物,最终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明知物品为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该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实现了不法目的,也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面对来路不明、售价极低的商品,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否则,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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