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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轻信“招标”承诺 警惕“保证金”陷阱
时间:2025-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某有限公司开展门窗、消防、广告等多项工程招标,以“缴纳保证金”“支付好处费”为名实施诈骗。并通过伪造公司授权文件、虚假采购单等手段,骗取李某、马某等15名被害人项目保证金共计150余万元,并以“代购烟酒”为名骗取徐某、潘某等商户烟酒价值212万元。经查,徐某将诈骗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5年3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1、警惕“高回报”招标陷阱


本案中,徐某伪造公司文件虚构招标,就是利用了被害人急于承揽心理骗取保证金。检察官提醒大家,凡是以“内部渠道”“特殊关系”获取工程项目的承诺,需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公司资质及项目真实性。


2、合同审查不可忽视


徐某通过伪造采购单、虚假承诺掩盖诈骗事实,合同审查缺失导致被害人陷入骗局。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务必确认合同主体真实性,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留存记录。


3、资金流向须追踪


徐某将保证金用于偿还债务,资金流向异常暴露其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大额资金往来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操作,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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