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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无证买卖烟草,“刑”吗?
时间:2025-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众所周知,贩卖假烟是违法行为,但违规贩卖真烟同样违法。有些人耍“小聪明”“钻空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小心思,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无证买卖烟草

“刑”吗?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至8月期间,任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赵某处大量购进多种品牌卷烟并加价出售给其他烟酒店,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海港区检察院审查,对任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经营罪】

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无论售卖的烟草制品真假与否,均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本案为鉴,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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