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与王某是邻居,经常在一起闲聊家常。在一次聊天中,林某获知王某家门锁总是出现锁不严的情况,林某便心生入室盗窃财物的邪念。
2024年8月的一天,林某于深夜酒后到王某家门口观察,见屋内未亮灯光,确信无人后,便从阳台门进入王某家中,将香烟及一些生活用品偷走。后王某回家发现被盗,通过查看监控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后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林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提醒
勤劳致富是中华民族美德,切不可因一时贪婪而以身试法,悔恨终身。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每个公民都应做守法公民,切不可抱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