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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邻居下手?一男子入室盗窃被判刑
时间:2025-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可有人偏偏“不安分”,起了歪心思,“近水楼台”盗窃邻居的财物。日前,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林某与王某是邻居,经常在一起闲聊家常。在一次聊天中,林某获知王某家门锁总是出现锁不严的情况,林某便心生入室盗窃财物的邪念。

2024年8月的一天,林某于深夜酒后到王某家门口观察,见屋内未亮灯光,确信无人后,便从阳台门进入王某家中,将香烟及一些生活用品偷走。后王某回家发现被盗,通过查看监控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后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林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提醒

勤劳致富是中华民族美德,切不可因一时贪婪而以身试法,悔恨终身。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每个公民都应做守法公民,切不可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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