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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分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时间:2024-1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培训学校校长韩某某,以新建精品校区、扩大经营规模以及为学校发展提供帮助为由,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投资分红和合伙返利的信息等方式,公开向社会进行宣传,吸引30余人与该学校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或《家长合伙人合作协议》,吸收资金共计200余万元。现该培训学校停课,30余人投资款无法兑付本金及分红,损失金额共计180余万元。日前,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存款罪对韩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检察官提醒


投资人应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辨别能力,抵制高利诱惑,以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经营者应坚守职业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切勿急功近利,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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