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等五起案件集中提起公诉,并建议海港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五起案件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均在一周内完成受理、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并提起公诉。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24年3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危险驾驶专门办案组,实行“专罪专办”的办案方式。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快速办理,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做到分时移送和繁简分流;检察机关做到集中受理、集中具结、集中讨论、集中上会、集中审结的“五集中”办理模式,整体办案时长大约为去年同期的六分之一,最快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做到三天内完成证据审查、认罪认罚具结、提起公诉工作,实现危险驾驶罪全程提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加快社会秩序恢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