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0日,被告人寻某明与妻子李某芝发生争吵,用双手掐住被害人李某芝颈部,直至昏迷。寻某明认为李某芝已死亡,遂逃离现场。李某芝经医院抢救,始终处于“植物人”状态,由母亲张某英和姐姐李某芳负责护理。2007年5月14日,李某芝因循环呼吸等全身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2月24日,寻某明被抓获。经海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寻某明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1724.94元。
被害人李某芝的姐姐李某芳不服法院判决,向海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海港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决定不予抗诉。2023年4月,向海港区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又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期间,被害人李某芝的母亲张某英于2017年病故,姐姐李某芳于同年罹患晚期宫颈癌,家庭生活困难。
检察官经深入了解发现,妹妹被害的惨状、母亲含恨离世,给申诉人李某芳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加之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寻某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诉人李某芳又罹患重病,原本不宽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纾难解困,不仅能够帮助申诉人李某芳解开法结,更能够打开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