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贪小便宜吃大亏 切勿出借银行卡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需要自己出钱,只需要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进转出几笔银行流水,就可以赚钱——这类的广告诱惑着许多急需用钱或是老人学生等辨识能力较差的人群,因为不需要自己出钱,只需要提供账户,这种新型的行为模式非常隐蔽让人很难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也是造成最近几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





近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马某某在朋友圈看到一则广告——“黑户白户的银行卡都可以做转账洗钱刷流水取现金业务,可以有高额回报”。马某某为之心动,便将此信息告诉自己的朋友邓某某,邓某某又喊来自己的两个朋友,一同去开办银行卡然后将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就这样四个95后年轻人如此轻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四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近百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助攻”。本法条一开始有些“默默无闻”,而在2019年两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后,特别是2020年“断卡”行动开始后,检察机关起诉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上涨迅速,目前已经成为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文章开头所说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即为网络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沦为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目前在实践中大多以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作为资金的中转账户,产生大量、多次的交易,到一定额度就可以获得“佣金”,而这些资金大多是涉及犯罪活动的赃款,通过频繁转账,将赃款一次次稀释洗白成为正常的资金,最终转入犯罪分子的账户。这些电诈“工具人”的存在加大了侦查困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为了一些蝇头微利,或是他人请托,而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成为帮助犯罪活动中的一环而触犯刑法,最终害了自己连累家人,实在是得不偿失。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聚焦民法典
官方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信
海港区检察微信
海港检察.祝福祖国
海港检察.祝福祖国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307号 电话:0335355253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