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前的病情诊断、检查工作,加大对保外就医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按照法律规定,近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贩卖毒品罪犯交付执行前医学鉴定活动开展现场同步检察监督工作。
医学鉴定前,检察人员通过核实罪犯身份、文书察看、询问谈话等方式,对罪犯身份、委托医院指派的医生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人员是否到场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病情诊断、身体检查工作得以依法规范进行。并对该罪犯诊断、身体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重点对各个环节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经现场同步检察监督,未发现本次病情诊断、检查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我院对保外就医全过程的同步动态监督,确保该项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刑罚的正确顺利执行。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法院,监狱,看守所。
4.检察机关如何对罪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主要查看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自伤自残情形;执行刑期是否符合;审查《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书》;审查保证人情况。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档案,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