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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全市首例适用新《药品管理法》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多次通过网络渠道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肉毒素及貂蝉等第三类医疗器材,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上线,自2018年起分批次向其销售医疗器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我国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范围的修订变化,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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