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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20-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卜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对外放款借贷的过程中,通过巧立砍头息、家访费、停车费等名目,扣减贷款本金,后又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高债务,并不断重复上述步骤,大幅度垒高借款金额,致使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 

  2020年3月20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卜某某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一、“套路贷”的含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四、如何预防“套路贷” 

  1、消费需合理,借款也应预先衡量还款能力,切勿过度消费,引发财务危机。许多人之所以被"套路贷"所"套路",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消费欲望过于高,对资金的需求随之增长,只要控制住自身的欲望就会有效预防"套路贷"。

  2、借款渠道选择需谨慎,建议选择正规有保障的大平台。当你需要资金时,尽量选择向银行等正规机构进行贷款申请,切勿向个人或组织进行借贷。 

  3、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出借资金方必须是公司,不能是个人,以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4、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暴力催债,甚至威胁借款者人身安全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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