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利用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伙同石某某组织信某等人在本市海港区以添加微信方式,用带有色情诱惑字眼骗取多名被害人到高档会所办理VIP储值消费,共发送违法信息2万余条,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危害网络安全,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乔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石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该案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