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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的海鲜不翼而飞 都是“海盗”惹的祸——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盗窃案
时间:2019-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0月24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某在秦皇岛西锚地洋河口附近海域,以破坏养殖网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檀某某养殖的10斤海螺、780斤螃蟹,非法获取16000元。

    2018年10月27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某在井架子锚地附近海域,以破坏养殖网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明某某养殖的螃蟹2斤、海螺3斤7两,被当场抓获。

    日前,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一、盗窃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后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 

二、盗窃水产品的作案规律及特点 

1、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入夜后22时至次日早上。

2、作案目标:螃蟹等价值较高的水产品。

3、作案人员:多为结伙作案,有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多为无牌照或悬挂假牌、套牌。

4、作案手段:使用的交通工具上一般备有编织袋等工具。白天事先踩点,夜间作案,一般通过翻墙入院、破坏养殖网等方式作案,之后到农贸市场或螃蟹专卖店进行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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