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检察长课堂|为您揭开“套路贷”的“套路”
时间:2019-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规范。

    日前,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巍以普通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办理了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并结合所办案件将释法说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那么,什么是“套路贷”呢?“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接下来就为您一一解答。

  1、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民事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4、如何防范“套路贷”?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是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要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应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聚焦民法典
官方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博
海港区检察微信
海港区检察微信
海港检察.祝福祖国
海港检察.祝福祖国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307号 电话:0335355253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