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民法典云课堂第五期
讲解员:李帅
问题:小丽租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却把房子卖了,并要求她限期搬走,小丽是否有权利住下去?
答: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因此,新房东也无权赶走依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租别人的房子,也可以过得安全、稳定,不会朝不保夕。
问题:张老先生已经90高龄,妻子早年离世,只有一子在外省。20余年来,张老先生的保姆悉心陪伴、照顾其生活。该保姆已经60多岁,孤身一人,无家无业。张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住房,是老先生唯一的房产,自是应当留给独子,否则对不起亡妻。但是张老先生又希望自己去世后保姆能在此房屋居住,为保姆余生提供保障。于是立下遗嘱:此房屋由儿子继承,但保姆可以长期居住直至去世。保姆能否依遗嘱长期在此房屋居住?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也可以设定居住权。这样,便可将房屋在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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