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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文化的内涵与作用
时间:2014-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文化内涵发展的三个阶段

  概念是认识的基础。在对世界中的对象赋予概念的同时,我们实际上也将一定的意向性赋予了这个对象。所以,与其说我们通过概念来认识事物,不如说我们通过概念来表达事物。以同样的方法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检察文化概念的构建过程至少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察文化的机制性建设。对于中国检察工作者来说,检察文化这个标签并不陌生。通过文体活动的载体,丰富检察职业生活,宣传检察职能,通过制定行为准则、完善工作机制,改良技术装备,改善工作环境来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传统自发型模式,是我们给检察文化下的最初定义。尤其是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了“检察文化建设”的任务后,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全国检察系统中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文化建设高潮。在很多人的头脑中,检察文化也与主题活动、规范、口号画上等号。此时的检察文化,更准确地说应该说是一种“检察院文化”。

  第二阶段,检察文化的功能性建设。爱德华×泰勒曾经说过:“文化是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所有功能和习性的复合的总体。”有的检察工作者也将检察文化定义为检察机关处理人与事、人与物、人与人关系形成的检察意识形态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有学者则更加明了的指出检察文化就是检察人员在执法中所展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执法理念、职业修养和精神风貌。检察文化被作为检察职业人群精神财富代名词的意义被凸显起来。此时的检察文化更像是一种“检察官文化”。

  第三阶段,检察文化意义的法社会学构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又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学者 约翰·亨利·梅利曼将法律文化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运行,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子概念,其法社会学意义必然受制于一国检察权分配、检察制度历史渊源、宪政基础、社会文化传统和核心价值取向的影响。在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各项国家权力由最高权力机关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驶,由于监督权的上位性,检察权对行政、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必然体现出单向、线性的特征。这也决定了我国检察文化不同于英美普通法系和德日大陆法系检察文化的重要特征。

  如果说,前两个阶段的检察文化的意向性都指向国家政策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性的话,那么第三阶段的检察文化概念则是通过研究检察文化赖以生存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较为理性和客观地揭示了检察文化的内涵。

  二、社会文化背景下检察文化的特征

  从以上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文化的概念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检察文化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产物,而是司法实践,更准确地说是应运我们检察实务工作需要而生。不可否认,文化作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具有强大的精神感召作用。我国古人就将文化视为纯粹精神领域之范畴,认为“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也无不镌刻着文化发展的烙印。然而,检察文化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文化,它具有自身独立的特点,以及契合法文化的特殊气质。

  首先,现代我们所拥有的检察文化,或者说检察传统,无疑是一个“混血儿”。尽管绵延上下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其他世界文明的鲜明特征,同时也造就了中华文化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品行和胸怀。但是我们古代却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而我国正式引入近代检察制度最初始于清末修律。我国现有检察制度移植于前苏联,而前苏联以“检察长法律监督”制度为主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德日大陆法系的检察传统并无实质差别。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原有的与现代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职能异曲同工的“御史监察”也对我国现有检察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在这种混合式的检察法律传统作用下产生的检察文化,必然也带着混合的气息。

  其次,检察体制是国家权力与人权保障张力的矛盾体。马克思曾说过:“犯罪是个人对抗国家的最极端的表现。”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履行控告职能的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体制这一内在象征国家公权力机制的理性制度设计,介入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解决最严重的冲突。这一过程本身使得检察文化从本质上讲,就与刑法这一最具惩罚性的国家管控手段密切联系在一起。同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和西方社会分权制衡思想的结晶,检察制度又是控申分离诉讼分工的直接结果,在西方国家近代史上,检察官一开始就是作为“革命之子”和“法的守护人”的觉得登上历史舞台的。检察权也在完成了从制衡到制衡与人权保障的发展蜕变后,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低保障作为其权能之一。正式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张力中,检察文化的双重属性也得到彰显。一方面,在公诉权行使的过程中打击犯罪,实现对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的恢复和被伤害公民情感的抚慰;另一方面,在监督侦查权行驶、监督审判、监管活动的过程中保护人权,实现对国家刑罚启动权的制约,保障社会司法职能的长期正常运行。

  第三,在我国大兴“文化育检”的语境下,检察文化则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关键,以创新检察管理机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的的法律文化。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人员的价值取向,通过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培育检察人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务实性、混合性、矛盾性、政治性,也构建了检察文化所具有的实用功能色彩、价值冲突文化和双重属性特征。

  三、检察文化的五方面作用

  检察文化作为一种司法文化、实践文化,在引导、塑造、沟通、约束和激励等五个方面的作用,无论在哪个时代、哪种社会背景下都不容忽视的。在司法实践中践行这五个方面的作用,必将使检察文化走出理念性的抽象的范围,进一步转化为更为真切的实际载体。

  (一)以检察文化引导理性行为

  根据行为学理论,社会行为可以由以下四个因素决定:一是目的理性因素,即行为者通过对外界事物变化和他人行为的预期,实现自己所追求的理性目的;二是价值理性因素,即行为者不考虑能否取得成就,而是自觉地和纯粹地信仰某一特定行为固有的绝对价值;三是感情情绪因素,即由当时的情绪或感觉状况决定行为取舍而进行的通常是非理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四是传统因素,即依照一定的思维模式惯性,由熟悉的习惯决定其具体社会行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首要作用在于引导检察干警的行为。检察文化通过检察理念教育来树立检察人员的世界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检察人的价值观,通过亲民、平和的执法理念教育培育检察人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通过形象塑造和习惯养成来引导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

  海港区检察院十分注重检察文化的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各类宣讲教育活动。例如,围绕“为什么入党、为什么从检、为什么奋斗”,组织富有感召力的主题演讲比赛。通过追述党的优良传统引导自己、鼓励他人;通过揭示自身经历阐述自己入党、从检、奋斗的原因;结合本职工作说出了自己朴实而又深刻的体会。演讲者用真挚的演说、动情的声貌充分展示了彼此不同却同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类似这样的宣讲教育活动,发扬了光荣传统,坚定了理想信念,引导干警忠于信仰,进而提升目的行为的自觉性,树立了崇高的价值追求。

  (二)以检察文化塑造共同理念

  文化的最大功能是通过教育感化使人认同、接受进而影响自身的行为,影响团体的行为,并最终使整个团体都具有近似的文化气质。这种事实常被其文化载体解释为,是由于他们的特殊习俗反映了一种根本而普遍的明智。大多数人是依其文化形式而受到塑造,这是因为他们有着与生俱来的巨大的可塑性。检察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其塑造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通过检察文化的传播,塑造新时期检察人的优雅形象。从心理学角度考究,从众心理是与生俱来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检察文化建设也是通过从众心理去塑造检察人员进而形成职业文化的。

  海港区检察院的办公场所楼宇文化充分考虑了检察文化的塑造功能,力求使全院干警统一形成共同的职业理念。一层一个主题,每个主题以一个字为代表。其中,“德”字、“诚”字展现检察职业道德理念;“廉”字、“公”字展现检察职业纪律理念;“勤”字、“学”字展现检察职业行为理念;“和”字、“乐”字展现检察职业工作生活理念。每个主题既自成一体、又各有特色,每个主题以一种花卉为代表。每个层面的内容力求做到既通俗易懂、耳熟能详;又体现传统文化的深度和厚重,中外兼顾、雅政兼修。当这种观念深入到每名干警心中时,便会产生“文化共振”,进而产生巨大无比的创造力和执行力。

  (三)以检察文化沟通相互联系

  文化学的研究表明,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当一组法律信息传递过来时,同一法律文化群体的成员会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予以接受和处理。这些现象只能由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来解释。检察文化的沟通功能表现在:对内,通过检察人员之间彼此交流信息、互相影响思想和行为,共同促成文化结构和行为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对外,通过个别或少数先进的检察思想得以扩散和传播并被认同和接受,进而形成系统检察文化。

  海港区检察院充分发掘了检察文化沟通功能的外化形式,让内在的沟通转化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举动。例如,在人事资源的统一调配方面,海港区检察院陆续成立了两支队伍。为充分搜集、整合各类信息宣传工作,成立了信息员队伍;为壮大自侦办案警力,成立了协警队伍。两支队伍的组成人员均来自院内各个职能部门,本职与兼职相结合,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配合,产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实际效果。诸如此种的资源整合与利用,恰恰反映了注重沟通联系的海港检察文化内涵。

  (四)以检察文化约束言行举止

  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将5只猴子放在一个笼子里,并在笼子中间吊上一串香蕉,只要有猴子伸手去拿香蕉,就用高压水教训所有的猴子,直到没有一只猴子再敢动手;然后,用一只新猴子替换出笼子里的一只猴子,新来的猴子不知这里的“规矩”,竟又伸出上肢去拿香蕉,结果触怒了原来笼子里的4只猴子,于是它们代替了实验者的行为,把新来的猴子暴打一顿,直到它服从这里的“规矩”为止。这个实验充分反映了文化和习惯氛围的约束作用。检察文化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其作为检察人员群体内化的行为模式,在事实上起到了强大的内在约束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心理默契完成的。

  为树立“为民、争先、高雅”的检察队伍形象,从2011年底开始,海港区检察院正在开展历时一年的“建优美环境、树优雅形象、创优质服务、争优先业绩”专项活动。在“四优”活动中,突出强调了规范干警言行举止是整个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而以检察文化进行约束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具体包括办公环境文化、干警形象文化、服务行为文化、机关业余文化等几个方面的约束功能。以工作期间规范着检察装为例,这一规范让人坚持一段时间不难,但要长期坚持则颇有难度。如果多数人都不遵守这一规范,仅靠监督检查则不能真正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的约束作用便凸显出来,统一的海港检察文化逐步形成以后,规范着装、办事正在成为干警的一种自觉行为,个别试图违规者便受到了这种文化氛围的无形约束。

  (五)以检察文化激励价值实现

  激励机制被认为是现代管理中最适用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当然也适用于检察人员。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层次理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呈阶梯状的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些需求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动机。就检察人员而言,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是优先的需求,也是行为的主要动机。作为现行体制下中国的检察官,对其激励是无法仅仅通过物质激励来实现的,更合适的激励措施是 “荣誉”激励,使其产生身份荣誉的自豪感,进而修正其行为。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海港区检察院在全院党员中实行了星级管理、千分考核工作机制,对全院110名党员进行了星级评定。通过“十星级”先锋党员的带头示范作用,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这样的激励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无不体现了深刻的检察文化内涵。如果没有必要的文化背景,往往只能选择更为低级的物质激励方式了,这恰恰展示了检察文化的巨大功能。当基本的需要得以满足后,尊重和自我实现正在成为海港检察人不断追求的理想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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